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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大中.小儿可泻论[J].江西中医药,1984,(3): |
小儿可泻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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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大中 |
抚州地级公费医疗门诊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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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学正传》曰:“小儿脏腑脆嫩,而孟浪之剂与乎峻寒峻热之药,俱不可随便施用,不得已而用,亦当中病即止,勿过剂量”。小儿脾胃运化功能尚未健全,古人更有小儿“脾常不足”的观点,所以对泻下法,每视为禁。笔者步入临床,有幸跟李元馨先生学习,于小儿可泻之证,当泻则泻,毫不迟疑,每获显效。一、小儿用泻法之重要性:小儿为“纯阳之体”,生机旺盛,验之临床,患热病远较成人为多,病情演变常易出现阴伤阳亢的证候,所以使用苦寒泻下的机会不少于成人。小儿乳食不节,积滞郁热远较成人为多。若麦芽、山楂之类消导和胃药无效,即应考虑攻下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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